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信贷融资收费,6月1日起实施
【汽车焦点 快讯】
融资租赁监管新规落地
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加强监管指标约束、厘清监管职责分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强调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办法》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过渡期时限由“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不超过三年”。
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信贷融资收费,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银保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办法》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
5月1日起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三部门:分阶段建立车辆智能管理标准体系
2020年4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的通知。其针对车联网产业发展技术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道路交通管理行业应用需求,分阶段建立车辆智能管理标准体系:到2022年底,完成基础性技术研究,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身份认证与安全等领域重点标准20项以上,为开展车联网环境下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车联网城市级验证示范等工作提供支撑;到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环境下车辆智能管理的标准体系,制修订道路交通运行管理、车路协同管控与服务等业务领域重点标准60项以上。
国六排放过渡期截止时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
2020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对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
整理/陈璐琼